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7-1号 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〈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〉的决定》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》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》作如下修改: 一、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: (一)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(不含,下同)50万元人民币以上(含,下同)的施工; (二)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、设计和监理服务; (三)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。” 二、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本办法所称的比选,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,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,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、选择,确定中选人的行为。” 三、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“参选人”修改为“比选申请人”;第九条第二款、第十一条第一、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、二项中的“申请人”修改为“比选申请人”。 四、在第十一条第二款“报名办法”后增加“、比选方式”内容;将第四款修改为:“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,也可以事先公布项目的固定价格,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。” 五、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“比选人进行比选时,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、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,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”中的“监察部门及”内容。 六、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“情节严重的,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,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”修改为“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。”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 |